在澳门特区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处理涉澳外交事务。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还授权澳门依照《澳门基本法》规定,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澳门基本法》第七章对澳门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作出具体规范。澳门特区作为一个非主权实体,已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建立起广泛和密切的关系,尤其与欧盟和葡语系国家,更长期保持着直接、友好的关系,这是澳门的优势。澳门特区政府积极开展对外活动,努力拓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贸及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拓展澳门特区的发展空间。
澳门特区成立后,仍与葡萄牙维持友好关系。澳门特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设立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办事处,进一步巩固双方关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合作纲要协定》,以及澳门与葡萄牙在行政法务、医疗卫生、科技、体育及审计等领域签署的一系列具体合作协议,双方的合作和联系进一步得到加强。2014年5月,澳门特区与葡萄牙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合作纲要协定修订协议书》,进一步深化双方合作机制,将每两年一次的会议改为每年一次。
澳门与欧盟之间的关系建基于双方在1992年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澳门之间贸易及合作协定》。根据协议,澳门特区与欧盟可在工业、投资、科学及技术、能源、资讯、培训等多个领域进行合作。双方成立的混合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澳门和布鲁塞尔进行,检讨协议的实施情况及商讨未来的发展规划。至2019年,混合委员会已举行23次会议。此外,澳门特区成立后,仍保持与欧盟经济贸易合作的良好关系,澳门特区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设有澳门驻欧盟经济贸易办事处,进一步巩固澳门与欧盟的关系。
澳门与葡语国家有着紧密且广泛的联系,发挥着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作用。自2003年首届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部长级会议在澳门举行以来,已先后举办了五届,每届会议均通过经贸合作行动纲领。期间,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于2004年在澳门正式设立,负责执行和落实部长级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在2016年10月举行的中葡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论坛与会国共同签署了《经贸合作行动纲领(2017-2019年)》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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